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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92021

舊制退休金 有條件請領

2021-11-29    經濟日報 / 記者 楊文琪 / 台北報導

勞工於退休前或符合退休要件時,都可以比照《勞動基準法》自行試算舊制
退休金

一般而言,勞工請領
勞退舊制,首先請檢視是否有任職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且已達退休要件:「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以上」或「工作滿十年以上年滿60歲」。

台北市勞動局昨(29)日表示,近日常有民眾撥打「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諮詢舊制退休金的試算問題。其中關心的議題包括「結清勞退舊制」、「請領退休金」與「退休規劃」。

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多數勞工最關切的議題就是請領舊制退休金的數額。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的給與標準,是依照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如有未滿六個月的工作年資以六個月(0.5年)計算;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算。所謂的退休金基數,指的是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雇主應於勞工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期間不含縣市政府及台銀信託部之行政作業時間)。

陳信瑜說,如有勞工已達自請退休要件,於
離職(退保)當下並未請領舊制退休金,依據勞基法第58條明文規定,有關於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時效,是指勞工當下雖未有明確表達「退休」的意思表示,一旦符合退休要件,則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應自離職事實發生的次月起,五年內都可以行使舊制退休金請求權。

陳信瑜表示,勞基法第53條及第55條針對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權益均有明文規定,對於提前規劃退休生活的議題,更是勞工朋友值得捍衛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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