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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012021

適用責任制 仍有工時上限

2021-12-01    經濟日報 / 記者 楊文琪 / 台北報導

民眾常在面試工作時,遇到雇主稱工作是責任制,
工時會很長。但北市勞動局提醒,俗稱的「責任制」是源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考量行業多元性,勞動部就監督管理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核定公告的行業或工作者才能適用。

勞動局說,像保全員或近年新增的每月工資15萬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住院醫師、離岸及陸域風場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都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

就算是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者,勞雇雙方仍須一對一簽訂約定書,另行約定工時上限、例休假等事項,以約定後的勞動條件取代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的限制,簽訂後的約定書尚須經事業單位登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方生效力。

勞動局指出,經核備後的工作者,雇主仍要備置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雇主必須先確認責任制勞工身體狀況,確定無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時及更換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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