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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132020

網拍業課稅 單月達標就要繳

2020-02-13 聯合晚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自己在家做
網拍、買賣遊戲幣及虛寶,從現在開始可得當心,根據財政部今年發布的最新函釋,想靠自己做網拍賺零用錢,課稅的標準越訂越嚴格,只要有一個月收入特別好,單月銷貨營業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要主動跟國稅局登記繳稅,否則一旦被查到,將會一併追繳漏報的營業稅額並罰鍰。

對於從事網拍或虛寶交易的個人,一直以來都是國稅局緊盯的對象,不過以前規定比較寬鬆一點,根據財政部2005年所作的函釋,是用每六個月平均銷貨營業額平均,當平均銷售額超過8萬元時,第六個月開始才需要設立稅籍;然而財政部在今年春節後,又發布一則新的規定,未來只要單月銷貨營業額超過8萬元,就得設立稅籍登記。

賦稅署官員表示,考量近年網路交易日趨活絡,現在社會情境與2005年規定發布時,客觀環境已經大不相同,以前的規定對網路業者、實體通路業者的條件設定有差異,其實常被外界詬病。

官員表示,為了與時俱進,因而廢止原本的函釋規定,並釋明只要一個月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就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才能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

官員表示,部分網路銷售業者因為交易特性使然,必須透過定期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如果月銷售額於月初或月中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其實不好去責怪業者沒有馬上辦理稅籍登記,所以新規定中指出,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後,可以在隔月月底前完成申請稅籍登記即可。

官員表示,只要是在期限內補辦稅籍登記,不論是自行補辦,或是被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國稅局都只會就已達課稅門檻的月分開始,從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不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


聯合晚報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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