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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6-092020

採購設備 省印花稅有撇步

2020-06-09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採購複雜設備並需廠商協助安裝時,要注意這項合約涉及買賣動產、勞務承攬等二種契約型態,
印花稅課徵標準不同,如果拆為二張契約,可以省下大筆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契約時,如果將器材的採購及安裝工程併在同一張契約書中,這張契約書就會同時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如果稅率相同,僅只要貼一種印花稅票即可;但如果二種性質稅率不同,就要按較高的稅率計算稅額。

官員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一座電梯,機器部分價格為400萬元,另外還有安裝費100萬元,如果把整起買賣訂在同一份階約書中,這張契約就會概括為承攬契據,契約全額500萬元須按千分之1稅率繳納5,000元印花稅。

官員表示,但其實企業或民眾進行相關機具採購時,可將契約拆分為「買賣」及「安裝」二份契約,因為買賣合約屬於「動產契據」,每件只要繳納納印花稅12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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