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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022020

企業遭竊報警 損失可認列

2020-07-02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開店營業總有風險,北區
國稅局提醒,如果企業在營業期間遭受竊盜而蒙受財務損失,相關損失金額是可以認列節稅的,但是業者務必報警備案,才能主張稅捐損失。

官員表示,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於假日期間財物遭竊盜損失,希望能列報這筆損失節稅,然而竊盜損失並非營業相關損失,因此國稅局在查核這項損失時,一定會要求其他證明文件佐證。

然而一般列報營業相關費用時,多數費用只要提示交易憑證即可,官員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3條規定,如果企業面臨竊盜損失而無法追回,必須提出損失清單,而且一定要向
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出具證明文件,國稅局才會認列。

官員指出,也並非遭竊全額都能認列損失,原則上要採核實認定,其中如果有一部分財產已經獲得保險賠償,必須要先作減除,未獲理賠的金額才能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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