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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102020

退稅款 應列報其他收入

2020-07-10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針對企業購買節能家電、中古汽機車及大型車汰舊換新等退稅措施,財政部昨(9)日發布函釋定調,要求企業於取得退稅後,帳面也須列為資產成本的減項、滾動修正折舊金額,或將退
稅款列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指出,《
貨物稅條例》目前針對新購節能家電、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皆有機會享減徵或退還原本應納的貨物稅。消費者個人退稅後,本來就不會課到所得稅,不過特別針對企業或機關團體而言,根據最新函釋,須把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官員表示,通常坊間企業購置車輛,由於單筆金額較大,所以會列入固定資產、逐年折舊,企業如果在購買的當年度就取得退稅,可以直接將退稅款從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的帳面金額,計算攤提折舊;如果沒有在當年度就申請退稅,而是等到隔年之後才退稅,這筆退稅款就該列為固定資產本身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再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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