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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162020

列報薪資費用 須留支付證明

2020-07-16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企業列報員工
薪資支出,特別是未加保勞、健保的短期工,至少也要妥善保存員工領取薪資收據、簽收證明或轉帳證明等三類相關文件,證明確有支付薪資的事實,以免被國稅局視為虛報費用、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豐原分局轄區內有間公司被前員工陳先生(化名)檢舉虛報薪資,國稅局接到此類檢舉案,就會函請公司提示資料,陳先生曾在公司任職的事實。

官員表示,該公司雖然主張陳先生確實有在公司上班,但是諸如差勤打卡紀錄、勞保資料、健保資料等,以及確實給付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全都拿不出來,因此最後國稅局仍剔除該公司在2017年度所列報的薪資費用28萬元,補徵所漏稅額,並處以罰鍰。

官員分析,像這種虛報薪資費用的案件,通常是像陳先生這樣的當事人主動檢舉,國稅局接獲後就會出動調查,請雇主提示支付資料,確認是否真的有低薪高報的避稅問題。

除了低薪高報之外,稅局官員指出,還有一種情形其實是不白之冤,譬如營建業在工地找一群臨時工班施作,每天施作的人員未必一致,有的人是領日薪就走了,雇主切記要讓這些臨時工留下薪資收據、簽收證明等資料。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了要證明員工確實任職的事實外,還要妥善保存員工領取薪資的收據、簽收單等資料,如果是以轉帳方式將月薪存入員工帳戶,也要保存轉帳證明等相關資料,這些是國稅局認定費用的重要依據,如果最後查明並無給付事實,將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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