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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1-292019

以設備作價認購新股 要開立發票繳營業稅

2019-01-2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以設備做抵繳,來
認購其他公司增資發行的新股,在稅法上一樣是屬於銷售貨物行為,營業人必須就設備、新股兩者價值較高者作為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以設備換股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須課徵營業稅,且須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被投資公司。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的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的新股100萬元,此時,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及取得股票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甲公司應開立100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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