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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3-042019

公益信託擬「紅璘」條款 每年至少拿1%做公益

2019-03-03   聯合報 記者陳怡慈/台北報

為回應外界期待與立委關切,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公會已研議公益信託自律規範草案報送金管會。銀行、券商、信合社等五十五家會員機構,未來辦理公益信託時,將要求委託人,每年至少應拿出信託財產本金的百分之一從事公益活動

一旦金管會核定,自律規範將開始實施,不溯及既往,不致對既有公益信託案件造成衝擊。

公益信託「少公益、真避稅、真投資」的現象,過去兩、三年來,因為
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捐助成立的三個公益信託帳戶(主愛、基督教中華信望愛、恩典),及宏泰集團創辦人林堉璘生前成立的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相繼被檢視而受到關注,信託業者私下稱此自律規範為「紅璘條款」。

立法委員王榮璋多次在
立法院質詢,希望制訂公益信託專法,法務部則傾向修改既有信託法的公益信託專章。

然而,無論制訂專法或是修改專章,進度都相當緩慢,反倒是金管會與信託公會積極回應。

雷仲達表示,王榮璋的關心有其道理,公益信託既然有「公益」二字,就不該透過公益帳戶來做非公益的事情,因而希望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本金,每年能有一定比率用在公益方面。

據了解,信託公會送交金管會的草案,要求的比率為百分之一,主要參考五大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目前為百分之一點○四,以此孳息水準進行最低限度的要求。

信託業者指出,百分之一或許無法滿足多數人期待,但相較先前輿論批評,王雪紅的三個公益信託帳戶,七年合計慈善支出僅占信託資產的千分之二點八、平均每年僅千分之○點四,已明顯提升。

自律規範也明訂,倘若信託帳戶的現金流量無法達此水準,委託人必須同意,變賣信託財產本金來支應。

信託業者舉例,假設信託財產都是無法配發現金股利的股票,受託機構可賣股變現,以符合百分之一的規定;倘若信託財產為土地,必須有租金收入,且須事先檢附土地處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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