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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312020

新冠疫情補貼款 免稅

2020-07-3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疫情時代來臨,政府開始發放各類紓困及振興補貼,協助企業重整旗鼓,中區國稅局提醒,雖然一般帶有對價政府補助款須列為企業所得,但針對新冠肺炎的紓困補助,依法可以免納所得稅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政府補助款、保險理賠金等款項,原則上皆應列入年度收入當中,並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作為申報當年度營所稅。

不過今年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官員提醒,凡是各部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條規定,發給企業及各類營利事業的補貼、獎勵等,其實都可以免納所得稅。

在紓困作法上,各部會提供的政策不太一樣,像是財政部所提供的稅務緩繳、提早退稅等措施,其實不會產生額外所得;勞動部提供員工工作生活平衡補助、企業職訓補助等;經濟部也有提供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相關補助及津貼政策,只要是適用於紓困條例,皆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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