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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3-052020

納稅人遭隔離 可延後繳稅

2020-03-05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財政部官員昨(4)日表示,因疫情遭到隔離或居家檢疫等原因,導致無法在期限內繳稅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延長繳稅期間,最快本周發布公告,載明受衝擊稅目的延長繳納期間。初步規劃延長一個月,包括所得稅、牌照稅、房屋稅、營業稅等皆可涵蓋。

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受到天災、事變影響,稅捐機關可延長繳納期間,為了方便徵納雙方遵循,因新冠肺炎遭到隔離或居家檢疫的納稅人,若因此無法如期繳稅,財政部將發布公告,寬限其繳稅期限。

據了解,初步規劃預計將延長一個月,以5月即將來臨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言,今年開徵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止,受隔離的納稅人最晚可延到6月底或7月1日再繳稅。

官員也表示,若是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直到延長期間才解除隔離,稽徵機關也會視情況再給予一定期間的寬限延長,例如綜合所得稅若延長到6月底,納稅人甲君直到6月30日才解除隔離,可能就會再給予20天的寬限期。

官員表示,詳細的適用對象及辦法仍待拍板定案,最快本周公布明確延長期間、所需備齊文件以及確切適用對象等細節。

財政部在2003年SARS疫情期間,也曾針對因疫情住院或遭居家隔離,而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完納稅捐的納稅人,提出延期繳稅措施,當時主要針對所得稅,是自納稅人隔離屆滿後延長14日,在延長期間申報不另計利息。

財政部長蘇建榮昨表示,除了稅捐稽徵法第10條,同法第26條也規定,受到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無法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三年。

財政部表示,受到新冠肺炎影響,財政部已有不少租稅協助措施,所得稅方面,營利事業可善用十年盈虧互抵,若給付防疫假員工薪資,隔年報稅該筆薪資可加倍減除。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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