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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232018

扶養親屬 當兵失業不得列入

2018-10-2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透過列報扶養親屬的方式來節稅。對此現象,國稅局提醒,列報扶養親屬有一定條件,沒有收入不代表不具謀生能力,例如服兵役、失業等情況,依所得稅法規定皆無法認列。

列報扶養親屬是最常見也最容易的節稅方式之一,但國稅局指出,這同時也是申報綜所稅時,最容易發生爭議的項目之一。最常見的情況是,民眾因對於可列報扶養的標準,與國稅局認定有出入,最後不但沒能減稅,反而還會被補稅加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扶養年滿20歲親屬的
免稅額時,受扶養者必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是「無謀生能力」其中一項要件,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列報。

常有納稅義務人以為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只要是失業、當兵或因為補習考國考等原因,當年度因此沒有收入,就可以列報扶養,但北區國稅局強調,沒有收入不等於無謀生能力,前述情況都不符所得稅法規定,因此不得列報扶養。官員強調,免稅額及扣除額等所得減項,應由所得人負舉證責任,並附上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如與規定不符,國稅局會依法剔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若符合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等情況,納稅義務人在結算申報時,須檢附檢附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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