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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262018

個人匯兌損益 應報稅

2018-10-26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外匯市場瞬息萬變,民眾外幣買賣有賺有賠,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提醒,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記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
綜所稅時,常有民眾忽略外幣買賣所得,遭稽徵機關認定為逃漏稅。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外幣有匯兌利得,應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後之餘額,辦理所得額申報;如有匯兌損失,則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如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可扣除,或是不足以扣除,可自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到期後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
新台幣3,100萬元,由於當初甲君是以新台幣3,000萬元購入,因此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100萬元,必須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報繳綜所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要記得將各類所得併同辦理結算申報,如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繳稅款,必須儘速加計利息補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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