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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232018

企業減資 投資人可認列虧損

2018-10-2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減資並將於本周復牌交易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所得稅時因減資想要認列投資損失,大原則必須是損失已經實現,才可辦理申報。

近年來,許多企業尤其是規模較大的企業,為了提升競爭力,或者控管風險、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等各種原因,經常進行海內外的多項投資活動。而被投資公司常因經濟環境變遷,或是稅務考量、企業發展成熟,或為了提高每股稅後盈餘(EPS)等不同的原因而進行減資,所衍生的後續稅務問題愈來愈普遍,備受關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因為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原因,出現出資折減的情形,如果要認列投資損失,金額的計算會有所不同,但原則上,企業的投資損失,必須是已實現才可申報。

官員進一步說明,當被投資公司持有大量的資金,卻無法擴增產能或進行轉投資計畫時,為避免資金的閒置浪費,往往會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現金,此時投資公司收回投資款,因未實際發生損失,因此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不過,如果被投資公司減資原因,是為了彌補實質營運虧損,則投資公司可按原出資額中已折減部分,認列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還表示,即使同樣是減資彌補虧損,如果減資後,被投資公司每股淨值仍高於投資公司原始每股出資額,則投資公司實際上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在這樣的情況下,投資公司也無法認列損失。

此外,如果被投資公司有二次以上減資,投資公司應按扣除前次列報投資損失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以免發生重複列報等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了留意被投資公司減資原因外,也要記得備齊相關法令規定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證,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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