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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022021
獨資商號頂讓 須清算申報
2021-02-02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很多小商號是由老闆個人獨資經營,不過隨著經營模式改變,要留意稅務申報的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是頂讓等情況,原有商號必須進行決算及清算申報;而若是由獨資組織轉為合夥組織,過程中就只要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原有的商號組織不必清算。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要在45日內辦理最後一期決算申報,隨著再進行資產清算,清算期間產生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在比較常見的頂讓情況中,官員表示,如果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就代表原負責人要將自有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移轉給新負責人,合乎所得稅法所定義的「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不過若是獨資轉為合夥,情況又不太一樣,官員表示,獨資商號因第二人以上出資入夥,而改組為合夥組織,經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變更登記,可以不必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種相反的情況中,官員表示,如果是合夥組織的商號,雖然沒有頂讓,但是卻面臨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的情況,就不再是合夥組織了,原有的合夥組織必須依法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官員表示,在最後這種樣態當中,就稅務申報的規定而言,因為合夥組織註銷了,也就必須要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以及後續的清算申報。
很多小商號是由老闆個人獨資經營,不過隨著經營模式改變,要留意稅務申報的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是頂讓等情況,原有商號必須進行決算及清算申報;而若是由獨資組織轉為合夥組織,過程中就只要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原有的商號組織不必清算。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要在45日內辦理最後一期決算申報,隨著再進行資產清算,清算期間產生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在比較常見的頂讓情況中,官員表示,如果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就代表原負責人要將自有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移轉給新負責人,合乎所得稅法所定義的「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不過若是獨資轉為合夥,情況又不太一樣,官員表示,獨資商號因第二人以上出資入夥,而改組為合夥組織,經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變更登記,可以不必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種相反的情況中,官員表示,如果是合夥組織的商號,雖然沒有頂讓,但是卻面臨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的情況,就不再是合夥組織了,原有的合夥組織必須依法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官員表示,在最後這種樣態當中,就稅務申報的規定而言,因為合夥組織註銷了,也就必須要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以及後續的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