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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112020

公司解散 留意申報期限

2020-02-1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南區
國稅局表示,當公司經營不善,走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這一步時,仍然要留意最後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清算申報期限,若是逾期申報,恐怕會喪失以十年內虧損抵稅的權益。

官員表示,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四種情境中,首先要完成最後一個年度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限是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後,以相關文件發文日隔日,或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起算45天內,完成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
稅款

針對公司留下的土地、房屋、設備、債權、債務等資產,還要再進行清算申報,官員表示,清算人如果沒特別向法院申請展延期限,原則上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作業,再由實際清算完成的當天起算,在30日內向國稅局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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