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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312022

自動販賣機銷售 留意稅事

2022-10-31    經濟日報 / 記者 陳姿穎 / 台北報導

南區
國稅局表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或是收取停車費,且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在今年12月31日前,調整機台設備或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提供消費者發票,以免受罰。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照去年修正發布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物品時,應從今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過
財政部考量部分營業人的自販機,還不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因此給予營業人時間,調整機台或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輔導對象及設備取得日,訂定一年和六年輔導期,頒定免處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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