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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262018

大同條款 擬排除保險業適用

2018-09-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公司法「大同條款」即將上路,保險業能不能參加持股50%的「揪團」行列?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5日表示,涉及經營權之爭,金管會就不贊成。

根據金管會資料,到7月底止,保險業投資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金額高達1.71兆元,包括壽險1兆6,681億元、產險431億元。

這次公司法修正增訂第173條之1,明訂持股連續三個月且達50%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被視為「大同條款」,這項規定即將上路,市場關注持有不少上市櫃股票的保險業,能不能加入持股50%的「揪團」行列?

顧立雄昨天出席台英金融科技創新合作備忘錄簽署儀式,會後受訪時對此表示:「原則上涉經營權之爭,我並不贊成。」

顧立雄說,他們(保險業持股)去介入成為共同召集人之一,若是召集一起去爭奪經營權,就不符合保險法規定。

至於持股50%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若不是只有改選董監事一個議題,如何解決?顧立雄說,「理論上、教科書上也許有這種可能性,但現實上會有這種可能嗎?搞那麼累、搞了50%,結果說我們去談談良善公司治理?」

至於會否發布規定?顧立雄說,我們會配合經濟部,發布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146條之1,除明確規定,保險業不能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被投資公司董監改選也不能投票外,還規定,不能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

保險業若參加「大同條款」有關50%的「揪團」行列,是否涉及違反保險法不得參與董監改選規定,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金管會保險局昨天表示,保險業能否參加「大同條款」召集股東會事宜,金管會還在研議中,完全禁止有股東權行使問題、完全不禁又有介入經營權問題。

至於是發布函令,或配合修改保險法,內部還在討論,一定會配合經濟部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案實施時間作出決定。

保險局表示,若需修改保險法,也會先發布函令,避免保險法修改需要時間,但「大同條款」先上路的話,可能出現的空窗期。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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