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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032018

認列虧損 僅限已實現

2018-12-02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所提列的投資損失,必須以「已實現」為限,若是在投資前已經發生的損失,既然不是投資者投資後所發生,就不得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就有營利事業所列報的投資損失遭到剔除補稅。

轄內甲公司在2014年間以5,000萬元取得乙公司100%股權,結果沒想到乙公司經營不善,在2016年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在申報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就直接依據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率,列報損失2,500萬。

但國稅局查核發現,在甲公司投資前,乙公司就已經累積虧損5,000萬元,甲投資後共發生1,500萬虧損,此時,因為投資前的虧損不能納入,因此甲公司僅能列報投資損失近577萬,遭國稅局剔除1,9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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