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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1-172019
獨資商號查獲違章 處罰變更前負責人
2019-01-16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後,如果遭稽徵機關查獲違章事實,且發生在變更前,國稅局表示,「一人做事一人當」,此時開罰對象就是變更前的負責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實際上屬於個人事業,必須以獨資經營者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違章事實,必須受到處罰時,應該以其負責人為懲處對象。
相關規定指出,當獨資商號有逃稅、避稅等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以違章行為發生時所登記的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不會因為變更負責人,就將處罰轉嫁到新的負責人身上。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有短漏稅捐相關違章情形,必須盡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後,如果遭稽徵機關查獲違章事實,且發生在變更前,國稅局表示,「一人做事一人當」,此時開罰對象就是變更前的負責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實際上屬於個人事業,必須以獨資經營者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違章事實,必須受到處罰時,應該以其負責人為懲處對象。
相關規定指出,當獨資商號有逃稅、避稅等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以違章行為發生時所登記的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不會因為變更負責人,就將處罰轉嫁到新的負責人身上。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有短漏稅捐相關違章情形,必須盡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