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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1-162019
財政新函釋 加速台商資金回流
2019-01-16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除了積極研議「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外,也設立國稅局輔導窗口協助台商。不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15日表示,除了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外,財政部也將針對一般的台商發布新的解釋令,五大步驟幫台商資金找到回家的路。
林志翔表示,目前各界對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反彈聲浪不小,能否通過尚且是未知數,因此財政部優先從可著手的函釋、幫助台商將資金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匯回我國,但須經過五大步驟的檢核才會放行。
據了解,不少台商受到國際CRS(共同申報準則)、國際洗錢防制與防範資恐影響,海外帳戶紛紛被凍結,尤其是過去停駐在BVI(維京)、開曼群島者最為嚴重,因此財政部的函釋與海外資金專法對台商而言格外重要。
林志翔建議,我國財政部可開放讓會計師以匿名方式幫助協商,因為台商可能人在國外或不便出面,由會計師代替協商以釐清函釋的五大步驟檢核,待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幫助台商「回台」。
據指出,財政部五大檢核第一是釐清資金本質,例如台商要證明某筆資金為股利收入,就需要附贈股東會決議書佐證來源。第二道關卡是台商必須說明資金本質有無涉及到「應課稅資金」,包括海外所得、大陸地區所得、海外的贈與或繼承等,尤其大陸地區所得視為我國境內所得、併入綜所稅計算,而香港、澳門與其他海外所得則列入基本稅負制計稅。
第三步驟是財政部認定該「應課稅資金」是否有超過核課時間,如果是過去有申報、僅短漏報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申報則是7年。
第四步為確認所得年度,我國最低稅負制2010年上路,2009年前的海外所得無需課稅,但海外獲得的遺產和贈與並非所得、仍需課稅。
最後則是確認稅務居民身分,如果該年度並非我國稅籍,境內外所得、贈與、繼承等皆無需繳稅,而是由當年度的稅籍國核課。
財政部除了積極研議「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外,也設立國稅局輔導窗口協助台商。不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15日表示,除了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外,財政部也將針對一般的台商發布新的解釋令,五大步驟幫台商資金找到回家的路。
林志翔表示,目前各界對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反彈聲浪不小,能否通過尚且是未知數,因此財政部優先從可著手的函釋、幫助台商將資金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匯回我國,但須經過五大步驟的檢核才會放行。
據了解,不少台商受到國際CRS(共同申報準則)、國際洗錢防制與防範資恐影響,海外帳戶紛紛被凍結,尤其是過去停駐在BVI(維京)、開曼群島者最為嚴重,因此財政部的函釋與海外資金專法對台商而言格外重要。
林志翔建議,我國財政部可開放讓會計師以匿名方式幫助協商,因為台商可能人在國外或不便出面,由會計師代替協商以釐清函釋的五大步驟檢核,待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幫助台商「回台」。
據指出,財政部五大檢核第一是釐清資金本質,例如台商要證明某筆資金為股利收入,就需要附贈股東會決議書佐證來源。第二道關卡是台商必須說明資金本質有無涉及到「應課稅資金」,包括海外所得、大陸地區所得、海外的贈與或繼承等,尤其大陸地區所得視為我國境內所得、併入綜所稅計算,而香港、澳門與其他海外所得則列入基本稅負制計稅。
第三步驟是財政部認定該「應課稅資金」是否有超過核課時間,如果是過去有申報、僅短漏報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申報則是7年。
第四步為確認所得年度,我國最低稅負制2010年上路,2009年前的海外所得無需課稅,但海外獲得的遺產和贈與並非所得、仍需課稅。
最後則是確認稅務居民身分,如果該年度並非我國稅籍,境內外所得、贈與、繼承等皆無需繳稅,而是由當年度的稅籍國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