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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6-182019

增值稅加計抵減:應與所得稅優惠綜合考慮

2019-06-18   中國稅務報

增值稅加計抵減是近期國家出台的減稅降費政策的一項重要措施。具體適用過程中,企業加計抵減的稅額,將相應增加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建議企業將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起來,綜合考慮稅收成本,合規享受稅收優惠。

一、典型案例

某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方便計算,只考慮2019年12月份收入情況,且不考慮附加稅費。2019年12月,該公司帳面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00萬元,進項稅額為20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為100萬元。該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90萬元。如果選擇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A公司本期可計提加計抵減額為20萬元。

二、基本規定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的規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於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日前,財政部會計司對此進行瞭解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對“其他收益”科目的適用範圍作了規定,並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該準則第11條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科目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科目。由此,增值稅加計抵減額要在利潤表的“營業利潤”項目裡的“其他收益”中體現。

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如果企業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加計抵減金額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則相應金額需要計入利潤表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方案一

A公司選擇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可加計抵減稅額共2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增加20萬元,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變更為310萬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這三個條件的企業。據此,A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500-200-100-20=180(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310×25%=77.5(萬元)。

整體繳納稅額為180+77.5=257.5(萬元)。

方案二

A公司選擇不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此時,A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90萬元,假設符合相關規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A公司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500-200-100=200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00×25%×20%+(290-100)×50%×20%=5+19=24(萬元)。

整體繳納稅額為200+24=224(萬元)。

三、建議

值得關注的是,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可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同時,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筆者認為,為了充分享受減稅降費政策,納稅人應根據自身實際,綜合考慮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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