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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6-182019

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20問

2019-06-18  茂名市稅務局

1.問:我是一名外國人,請問什麼情況下我是非居民個人?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第2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2.問:我是一名非居民個人,請問我取得哪種類型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1項至第4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5項至第9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3.我是一名非居民納稅人,2019年在中國境內取得如下所得:2019年1月10日取得A公司勞務報酬所得10,000元,2019年1月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2019年1月20日取得C公司勞務報酬所得50,000元,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2019年1月10日取得A公司勞務報酬所得10,000元,則這筆所得應扣繳稅額為:(10,000-10,000×20%)×10%-210=590元
2019年1月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則這筆所得應扣繳稅額為:(1,000-1,000×20%)×70%×3%=16.8元
2019年1月20日取得C公司勞務報酬所得50,000元,則這筆所得應扣繳稅額為:(50,000-50,000×20%)×30%-4,410=7590元
同一個月取得A公司和C勞務報酬,要按次計算,不能合併,且非居民納稅人不參與匯算清繳。

4.問:我是一名外籍無住所個人,於中國境內某企業任職,2019年在中國境內居住83天,工資由境外雇主支付,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不需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5.我是一個美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根據該年度居住時間的不同應怎樣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如果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中國居住不足90天。那麼僅需要就中國境內工作並由境內單位支付的收入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中國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那麼需要就中國境內工作並由境內和境外單位支付的收入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他當月在境內工作,中國分公司和美國總公司同時支付工資,那就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中國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6年。那麼需要就中國境內工作並由境內和境外單位支付的收入和中國境外工作並由境內單位支付的收入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他當月有20天在中國工作,有10天在美國工作,那麼除了美國公司就美國工作期間支付的工資不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的所得都要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中國居住超過183天並滿6年。無論是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亦或是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統統需要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我是一個外國人,請問外籍個人是否還有附加減除費用?

答:稅制改革前,對外籍個人規定了附加減除費用,也就是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標準,一共可扣4,800元。而新個稅取消了外籍個人的差別待遇,無論是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一律都只扣5,000元。

7.我是一個外國人,請問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津補貼是否還能繼續享受?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上述兩類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經選擇,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3項津補貼免稅政策。

8.我是一位美國人,屬於居民納稅人,因美國總公司派遣到中國上班,當月在中國取得工資50,000元。同時業餘兼職取得勞務報酬5,000元。選擇扣除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有60歲以上的父母,有15歲上初中的孩子,當月專項附加扣除合計3,000元。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當月工資應納稅額(50,000-5,000-3,000)×10%-2,520=1,680元
當月勞務報酬應納稅額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應到稅務部門進行匯算清繳,將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稅款,多退少補。

9.我是一位美國人,屬於居民納稅人,因美國總公司派遣到中國上班,當月在中國取得工資45,000元。同時業餘兼職取得勞務報酬5,000元。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當月在單位報銷住房補貼3,000元、伙食補貼2,000元。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當月工資應納稅額(45,000-5,000)×10%-2,520=1,480元
當月勞務報酬應納稅額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應到稅務部門進行匯算清繳,將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稅款,多退少補。

10.我是一位美國人,屬於非居民納稅人,當月因美國總公司派遣到中國上班,在中國取得工資45,000元。同時取得勞務報酬2,000元。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當月工資應納稅額(45,000-5,000)×10%-2,520=1,480元
當月勞務報酬應納稅額2,000×(1-20%)×3%=48元
因為是非居民納稅人,所以按月或按次計算稅款,次年不需要匯算清繳。

11.有一個外籍無住所個人在我公司任職,工資薪金由境外關聯方支付,作為境內雇主我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有關規定,無住所個人可以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或者委託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

如你單位外籍職工未委託你代為繳納稅款的,作為境內雇主負有報告義務,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

如你單位外籍職工委託你代為繳納稅款的,作為境內雇主應計算應納稅款,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並於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如你單位外籍職工選擇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應自行計算應納稅款,填寫《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並於取得相關所得當月終了後15日內向其境內雇主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12.我單位計畫招一個境內員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答:你單位如果招聘境內員工外派到境外工作,該人員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此外,你單位如果招聘境外員工在境外工作,該人員一般屬於非居民個人,其取得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內繳稅,不得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13.我是一個外國居民,已經在中國境內停留了183天。其中,有3天於中國境內停留不滿24小時,請問這3天是否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答: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累計居住天數應為180天。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2款,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14.我公司某職工(非高管)為外籍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為80天,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並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8-nuO7TRSWuQuW2GGvZg2w

15.我公司某職工(非高管)為外籍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為160天,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包含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6.我公司某職工(非高管)為外籍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超過183天的年度不滿6年,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為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7.我公司某職工(非高管)為外籍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連續6年累計滿183天,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後,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為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18.我公司某高管為外籍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為80天,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高管人員為無住所非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的,應將境內支付全部所得計入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19.我公司某高管為外籍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為160天,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高管人員為無住所非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時間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應就其境內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內所得計入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計算公式如下:
 
20.問:我公司某高管為外籍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連續6年超過183天,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高管為居民個人的,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計入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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