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經貿稅務要聞

231.232.233.234.235

稅務法務
05-212020

加收買方延遲付款利息 賣家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2020-05-2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新冠肺炎疫情使然,近期不少企業交易面臨延遲交貨、延遲付款等情形。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應依規定開立
統一發票,只有外銷部分可以免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所謂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額外收取的其他費用,也都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官員表示,既然加收利息屬於銷售額,營業人就有義務在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不過,官員強調,如果營業人面對的是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各地區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