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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212020

慈善團體接案換補助款 須計算成本申報營所稅

2020-05-2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高雄
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藉由提供貨物或勞務,而獲得政府補助款,性質上可能會屬於應稅銷售行為,須自行計算成本並申報繳納營所稅

官員表示,原則上依法登記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包括行業公會、同鄉會、宗親會、工會、家長會、獅子會、協進會等組織,如果沒有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只靠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等收入營運,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
新台幣1億元者,一般而言得以免辦營所稅申報。

官員表示,然而很多團體還是會額外接案換取資源,譬如政府補助案就是主要來源之一,原則上只要是提供貨物或勞務以取得代價,這類政府補助就很可能列入應稅範圍,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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