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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62018

企業出售股票 三招節稅

2018-11-2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司出售股票想節稅,記得把握三原則,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可減半計入課稅;出售股票獲配股利,可以面額計算成本;最後,前五年交易損失可以減除。國稅局昨(25)日表示,把握合法節稅三招,並依法申報,就可以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出售股票交易有所獲利,除了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外,也必須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也就是說,如果某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那麼在2019年5月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出售股票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損益,在計算時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可以特別留意出售股票的三種情形,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享有節稅效果。

首先,政府為了鼓勵長期投資,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其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如果有獲利,可以這筆證券交易所得的一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其次, 出售的股票中,如果包括國內上市櫃公司所配發的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可以依據財政部函釋,不以0元、而是以面額計入成本。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投資國內企業獲配股利所得2億元,依據面額計算成本為0.5億元,扣除後就可以1.5億元計入基本所得額,比起以0元作為成本,約可省下600萬稅額。
最後,國稅局指出,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可減除前五年經稽徵機關所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能會導致營利事業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增加,因此,如果可以善用國稅局所提出的節稅三招,就可以輕鬆達到節稅效果。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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