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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12018

五年內未作農業使用 受贈農地須繳贈與稅

2018-11-2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贈與
農地可以免徵贈與稅,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日提醒,如果農地受贈人在五年內,並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話,稽徵機關將會追繳贈與稅。除非受贈人死亡、土地遭徵收或依法變更使用等情形,才可不受五年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自受贈日起五年內,該農地都必須做農業使用。如果移作他用,且未在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者,就必須比照一般用地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甲君2015年12月間將農地贈與兒子,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該農地卻在列管五年期間內,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且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通知限期回復後仍未改善,最後追繳贈與稅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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