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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12018

國人兩岸所得 須一併申報

2018-11-2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
國稅局昨(20)日提醒,國人在大陸所得要記得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果漏報或申報不實遭國稅局查獲,將會遭到補稅加罰。

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某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取得台灣地區來源所得57萬元,以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8萬元,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誤將中國大陸來源所的視為海外所得,因此並未申報,最後遭國稅局追稅2萬餘元,並考量違章情節裁處4,000餘元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我國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必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果漏掉、未併入申報,或經查得有申報不實導致漏稅者,除了補稅外,還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挨罰。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如果所得在大陸已繳納稅額,則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依規定,在扣抵大陸已繳納之所得稅,應取得中國大陸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經海基會驗證後才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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