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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192018

招待客戶支出 認列有限制

2018-11-18  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為了經營所需,常常會以各種形式招待客戶,而在國稅局認定上,可分為獎勵金或交際費兩種性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屬於獎勵金性質,則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其他費用」核實列支,且不限金額;但若是交際費性質,就應該列報為「交際費」,並設有上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是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只要達到一定銷售數量或金額,就招待旅遊或是餽贈禮品,這種方式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同時不限金額,可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利潤。

不過,如果無特定條件招待客戶,也就是一般作公關、建立良好關係的客戶招待,國稅局將會認定為交際費,主要是以增加未來交易為目的,其對客戶的招待,與營業收入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國稅局比較其他費用以及交際費差別,其他費用並沒有天花板,只要核實列報,反映實際銷售情況即可;但交際費就會依據進銷貨淨額、行業性質等,分別訂定可列報上限。

該局舉例指出,近期在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的其他費用當中,含有餐費、禮品餽贈等項目支出,合計350萬元,甲公司向稅局說明,這是與客戶往來餐敘、年節禮品等支出。

但經稅局核定,這些支出項目應該屬於交際費,不應列為其他費用,結果轉正列報名目後,甲公司合計列報的交際費也超過上限,最後遭到國稅局全數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招待客戶時,應要清楚了解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以其他費用或交際費列報,且不可因列報其他費用無上限,就以此做為避稅手段,否則將會因不符規定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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