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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32018

贈與稅免稅額 這樣算錯很大

2018-11-22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北區
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今年購買2筆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180萬元及200萬元,並分別登記在2個兒子名下,卻誤以為2人的受贈金額都小於220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澄清,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不是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來計算。

國稅局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前述民眾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所以需繳納贈與稅16萬元〔(380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還提供節稅小撇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所以,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的兒子今年娶媳婦,林先生當年度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贈與兒子320萬元的財物(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不用課徵贈與稅,當然林太太也有相同的額度,夫妻兩人加起來共可贈與兒子640萬元的財物而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父母對子女婚嫁的贈與,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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