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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302020

成年變18歲 遺產稅扣除額少百萬

2020-12-30    聯合報 / 記者 蔡晉宇鄭媁劉宛琳 / 台北報導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廿歲調降為十八歲,立法院會昨天三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修案」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等相關修正案,將法規中的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或改為適用新版民法規定之文字敘述。

遺贈稅法修正項目為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目前稅法規定,家人過世時,如果留下子女等輩分較低的直系親屬,可以從遺產總額當中扣除五十萬元,不必課稅;依現行規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滿廿歲,每差一歲,還可多扣五十萬元。

官員說,配合民法修正,稅法當中的「未滿廿歲」改為「
未成年」;「廿歲以上」則改為「已成年」,因此未來民法成年規定施行後,遺產稅扣除額規定會一併修正。

所得稅的影響則在申報扶養部分,未來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改為子女須未滿十八歲,或滿十八歲以上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扶養,享有免稅額等節稅效果。

立院昨也三讀
集會遊行法、工會法等修正案,將原集會遊行法規定「未滿廿歲者」不得成為應經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改為「未成年」;換言之,未來年滿十八歲可發起集會、遊行。

至於原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發起人須「年滿廿歲」,三讀通過條文同樣改為須為「成年」。

此外,原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規定,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條件,其一是「未滿廿歲或逾七十歲」,三讀通過條文改為「未成年或逾七十歲」;原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規定,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的業務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三讀通過條文改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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