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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42021

海外投資利息 不能盈虧互抵

2021-11-24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高資產人士在海外置產,要留意投資損失的
報稅規定,高雄國稅局指出,股票、不動產雖然都是常見的投資項目,但特別是海外投資所獲的「利息」,在報稅時是分開計算所得,不能跟其他買賣交易損失「盈虧互抵」。

黃先生在海外置產豐富,特別在海外金融商品的部分,每年都有巨額的交易及利息收入,然而由於去年全球爆發新冠疫情,黃先生所投資的海外金融商品中,雖在A項目獲利9,600萬元、B項目卻大虧9,800萬元,合計海外財產交易,在當年共虧損200萬元。

等到今年報稅時,問題就來了,黃先生致電國稅局,他提到,去年他在A、B二個投資項目中,另獲配850萬元利息,詢問是否能用買賣操作時造成的200萬元虧損,抵減利息所得的部分?國稅局的答案卻是否定的。

官員指出,海外投資項目在計算個人稅時,我國稅法只允許「財產交易所得」可於同年度間盈虧互抵,所以就算黃先生在操作A項目時大賺,在計算所得時,還是可以減除B項目的虧損。

但海外投資獲配的利息就不同了,官員表示,海外利息所得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更不能跨類別去抵減海外的財產交易所得,因此黃先生去年獲配的850萬元股利,須依規定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向國稅局申報、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而海外交易若有虧損,官員表示,可供減除的上限,最多以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其餘虧損的金額,也不能減除其他海外所得。

官員強調,民眾投資各類海外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各種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要留意股利或利息所得,以及財產交易所得,都有申報義務,作為投資窗口的國內金融機構,也會主動寄發海外所得通知單或對帳單,可作為投資人主動申報海外所得的參考依據。


經濟日報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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