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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112021
想節省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9/22前提出申請
2021-09-11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今(11)日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想申請自用住宅等特別稅率的納稅人,記得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如果超過期限,就要等到明年地價稅才能適用;如果往年已經申請過,今年適用狀況沒變,則可免再提出申請。
賦稅署表示,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適用特別稅率者,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像是騎樓走廊用地等。
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年才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署說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也就是說,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的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
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
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為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該署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多利用上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賦稅署今(11)日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想申請自用住宅等特別稅率的納稅人,記得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如果超過期限,就要等到明年地價稅才能適用;如果往年已經申請過,今年適用狀況沒變,則可免再提出申請。
賦稅署表示,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適用特別稅率者,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像是騎樓走廊用地等。
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年才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署說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也就是說,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的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
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
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為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該署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多利用上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