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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012019

廠商買境外電商服務 須報稅

2019-08-01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Facebook、Apple等境外
電商購買服務,要由購買方負責報繳該筆服務的營業稅,尤其是免辦稅籍登記的機關團體要注意,若與境外電商交易,應另填寫繳款書來申報。

「電子勞務」涵蓋範圍廣,舉凡下載到電腦或行動裝置的軟體,或是線上遊戲、廣告,以及供線上瀏覽的視訊、電影、電視劇等,都屬於電子勞務的範疇,也是境外電商的銷售項目之一。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果是台灣境內的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報繳營業稅義務就落在買受方,也就是國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身上。

依照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若採購的電子勞務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可以免予繳納營業稅,大多數營業人都有機會符合此
免稅條款。

若是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適用特種稅率的營業人,或是批發市場業者、小規模農產營業人等適用免稅規定的營業人,則沒有上述免稅條款,都要依法計算繳納電子勞務的營業稅額。

至於免辦稅籍登記的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也需要負擔報繳營業稅的義務,必須另外填寫「408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而且與各類營業人相同,要在每個單數月15日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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