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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112019

公益信託自律規範 出爐

2019-05-11  經濟日報 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

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昨(10)日表示,俗稱「紅璘條款」的公益信託自律規範,已獲金管會來函同意辦理,真心想做公益的人將有所依循,有助公益信託業務發展,及重建社會大眾對公益信託的信任。公益信託因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的三個公益信託帳戶、宏泰集團創辦人林堉璘生前成立的公益信託基金相繼被檢視而受到關注,信託業者私下稱此自律規範為「紅璘條款」。

雷仲達說,立法委員王榮璋一直關心此事,然而,有些東西不是法律禁止的,只好用自律規範來約束。

公益信託自律規範全名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益信託實務準則」,雷仲達說,不溯及既往,但不會因此沒有幫助。規範更清楚後,真心想做公益的人,將有所依循;受託銀行也可據此要求委託人,每年應提撥多少金額做公益。

實務準則明訂,信託資產總額不到新台幣3,000萬元的公益信託案件,其年度公益支出金額,不能低於該年度的信託行政管理費。假設信託資產2,500萬元,行政管理費30萬元,該年度的公益支出金額就不能少於30萬元。

這也是金管會與信託公會以實際行動回應外界批評:公益信託不該是銀行賺走的錢,比拿去做公益的還多,以彰顯公益與固定支出應該對等的理念。

信託資產總額如果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年度公益支出金額,不能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資產總額的1%。

另外,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須請會計師簽證,而且,簽證會計師不能是該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以避免球員兼裁判。

實務準則也要求,信託監察人不能是委託人的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諮詢委員會委員,若為委託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合計不能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避免借公益信託之名,行家族私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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