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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282019

投資前發生損失 不得列報

2019-05-28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要列報投資損失,必須以實現者為限,如果是在投資前就已發生的損失,就不能夠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6年間以1.6億元買進乙公司80%股權,乙公司在2017年股東會通過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減少實收資本額1億元,減資比率為50%。甲公司在辦理2017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以投資成本1.6億元直接乘以減資比率50%,申報投資損失8,000萬元。

不過國稅局指出,投資損失必須已實現者為限,甲公司所列報的虧損,並非全數發生在買進股權、參與投資後,因此不能全數以8,000萬元列損失,必須以投資後產生的淨損比例重新核算,按原出資額中已折減部分,認列投資損失。

此外國稅局表示,同樣是減資彌補虧損,如果減資後,被投資公司每股淨值仍高於投資公司原始每股出資額,等於投資公司實際上原出資額並未折減,損失並未實現,在這樣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就無法認列損失。

而如果被投資公司有二次以上減資,投資公司應依據扣除前次列報投資損失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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