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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6-182020

列報房貸利息扣除額 兩要件

2020-06-18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近年房市回溫,房屋首購族陸續增加,不少人也會透過
房貸利息扣除額節稅。中區國稅局提醒,列報房貸利息扣除額,要留意二項重點:第一,房貸利息跟儲蓄投資不能同時節稅,列報前須先減除;第二,房租支出及房貸利息也不得同時列報,須明確區分適用月份。

官員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個申報戶可將一間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列入當年度的列舉扣除額,每年每戶最高可列舉30萬元房貸利息,房屋可以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等任何一人名下。

然而列舉房貸利息節稅,就必須留意這筆扣除額的排除對象,官員表示,如果要列舉房貸利息,就必須先減掉當年度原本享有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也就是每年從銀行存款、儲蓄性質的信託獲利,應先行減除。

舉例而言,假設有位張小姐每年會從銀行定存取得利息10萬元,往年都是全額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節稅,但是去年初買房之後,當年房貸利息支出就高達18萬元,那麼張小姐想列舉房貸利息節稅時,就應將18萬元先減除10萬元,只剩下8萬元可以列舉房貸利息節稅。

列舉房貸利息節稅的第二項限制,在於不能跟
租屋支出同時列報。官員表示,譬如另一位王先生原本可能是租屋族,每個月都會列舉3萬元房租節稅,不過去年4月申辦房貸購入新屋後,舊屋租約仍持續到6月,那他在4月到6月期間,雖然同時有房貸利息及租屋支出,但只能擇一列報。

官員表示,如果王先生認為租金支出較多,可以向國稅局明確拆分不同月份的支出狀況,譬如1月到6月列舉房租支出18萬元、6月到12月列舉房貸利息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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