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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272018

房地減除成本大不同

2018-09-27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民眾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財政部表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的成本計列,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
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至於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的價額。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改採「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取得成本也不同,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的價額;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者,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但配偶贈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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