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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212021

付母公司管理服務費 扣繳後不可列報損失

2021-10-2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跨國企業在我國分公司、子公司,可能會使用外國母公司的管理系統,台北國稅局表示,因使用相關系統服務,因而支付國外母公司的管理服務費,應於支付時依規定扣繳
稅款,且扣繳後不得列為損失或費用。

官員表示,日前有間甲公司申報2018年度
營所稅時,列報支付集團外國母公司的管理服務費,一共900萬元;同時又因為母公司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甲公司便依規定扣繳180萬元稅款、代為繳納。但申報營所稅時卻出了問題,官員表示,甲公司誤將這180萬元稅款,列報為自身的交易成本費用;然而在稅法概念,代扣繳稅款,屬於對方所得稅,也就是境外母公司應負擔的稅,不得列為扣繳方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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